湖北做振動試驗的分類及標準?哪里可以做?振動試驗是指在承受振動的物體或模型上,評價產品在預期使用環境中的抗振動能力的試驗。其目的是模擬一系列振動現象,以測試產品在生存周期中是否能夠承受運輸或使用。振動環境的測試,也可以確定產品設計和功能所需的標準。振動試驗的實質是在出廠前提前確認產品的可靠性并篩選出有缺點的產品,并對有缺點的產品進行失效分析評估,使其成為高水平、高可靠性的產品。
一、振動試驗的分類
根據振動載荷的類型,振動試驗分為正弦振動試驗、隨機振動試驗和混合振動試驗。正弦振動是一種周期運動,其運動規律可用正弦函數表達式表示。所有由旋轉、脈動和振蕩(出現在船舶、飛機、交通工具和宇宙飛行器上)產生的振動都是正弦振動。隨機振動是指其瞬時值不能預先確定在未來任何給定時刻的振動。一般運輸環境中產生的振動屬于隨機振動。混合振動試驗是指施加在試件上的載荷既為隨機載荷又為正弦載荷的振動試驗。
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振動試驗分為設計試驗和鑒定試驗。設計試驗用于在產品開發過程中發現樣機的頻率響應特性和缺點,為修改設計提供依據。鑒別試驗用于檢查產品是否滿足合同或任務書所要求的試驗。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振動試驗分為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驗收試驗是所有產品應通過的很低的級別的振動試驗。常規試驗是從一批產品中選取一定數量的產品進行較高數量級的振動試驗,被抽檢的產品一般不再作為正式產品使用。
在確定振動試驗時間時,可分為普通試驗和加速試驗。如果材料的動態破壞機制是疲勞破壞,可以通過提高應力水平來加強 試驗速度,這樣可以大大節省振動試驗的時間。這種加大幅度、縮短時間的振動試驗稱為加速試驗。
二、振動試驗的條件
振動試驗的條件一般包括振動試驗的大小、持續時間和試驗程序。其中,振動試驗水平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僅有的標準是在不損壞合格產品的情況下激發產品的缺點。持續時間表示整個振動試驗所需的時間,不同的時間對產品有不同的影響。
根據GJb150.16A—2009《軍工裝備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第 1 6部分:振動試驗》,試驗規程分為四類:。
程序I-一般振動:適用于試件固定在振動臺上,振動通過夾具/試件界面作用于試件的情況。
程序二-大宗貨物運輸:用卡車、拖車或履帶式車輛運輸的設備,不固定(綁扎)在運輸工具上。
程序三-大型部件的運輸:用于再現大型部件安裝或運輸在輪式或履帶式車輛上所經歷的振動和沖擊環境,適用于占車輛總質量比例較高的大型設備或貨堆以及作為車輛內飾部件的一部分的設備。
程序四-組合式飛機掛外面的懸掛和飛行:用于固定翼飛機上的飛機掛外的懸掛和飛行,以及地面或海上發射的導 彈的自 由飛行。
三、根據GJb150A進行振動試驗的要求是否明確?
在許多合同和技術要求中,都明確“振動試驗應按GJ B 150A進行”。結合上面提出的振動試驗條件,這樣的要求是足夠清楚的,可以進行振動試驗。在仔細閱讀了GJb150.16A—2009《軍工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第 1 6部分:振動試驗》的內容后發現,其對試驗的量值、連續事件和試驗步驟均無具體規定,需要結合產品的具體條件和詳細要求來確定。因此,以后提出振動試驗要求時,決不能只寫“振動試驗按GJ B 150A進行”,而須明確具的試驗條件。
四、振動試驗相關標準
目前常用的振動試驗標準有:GB2423、GJ B150A、GJ B360、GJ B548、GJ B 4、GJ B 367A、GB25119/IEC61373/GB21563、GB6587、GB11287、GB16806、Q C 413、ISO16750、GB485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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